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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3    点击数:

关于印发《北方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工字  [2019] 20号

 

 

各分工会、各单位:

《北方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已由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会 组织 职责 制度 条例

北方工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推进我校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促进学校改革稳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18〕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北京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7〕50号)、《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下,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 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高等教育,努力建设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工业大学。

第三条 工会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

(三)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

(四)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会员、代表和组织建设

第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加入工会。

第五条 凡与我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必要手续均可依法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工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

第六条 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建立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低于5%。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同级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同级党委、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单位发展、有关维护服务教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条 工会的职责任务: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学校和职工的工作特点,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养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做好选树先进模范的推荐工作和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知识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教学基本功比赛、合理化建议、教师社会服务等活动,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四)加强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深入推进单位内部事务公开,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服务职工工作,倾听职工意见,反映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劳动健康保护工作,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

(八)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十)其他。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规范事务公开制度,协助党政做好事务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并做好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畅通教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人事矛盾,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关系调解机制,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应当积极同有关方面协商,表达教职工诉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工会工作机构,校工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组织宣传、文体财务、生活福利和民主管理等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并进入党委常委会(或不设常委会的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1名劳模(先进工作者)或一线教职工担任兼职副主席。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二级党委书记兼任,必要时设兼职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照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会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二级党委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校工会、分工会委员会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5%。

第三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第三十二条 分工会按二级党委隶属关系设置。分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可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女工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青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等进行分工。工会小组按党支部隶属关系设置,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处室联合设立,设小组长1名。

第三十三条 任期内工会干部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替补,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一)工会小组长空缺时,由其工会小组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二)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空缺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二级党委和校工会审查同意后,经分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三)校工会委员空缺时,由所在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副主席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党委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过充分酝酿,由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审批;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学校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独立设立经费账户。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制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校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校工会因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向学校行政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 校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第三十七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经费使用流程和程序。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依法、科学、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 (决)算,按程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为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四十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校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委员会主任由经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校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关注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关心女教职工成长进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经北方工业大学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